根據香港的法例,並不是每一宗交通意外索償案件都需要上法庭打官司及作供。實際上,大多數的交通意外索償案件都可以透過協商或調解的方式解決,而不需要進入法院。

根據香港的法例,當交通意外索償案件在法院進行訴訟時,一般會經歷以下程序:

  1. 上訴庭或地方法院:交通意外索償案件可能會提交給香港的上訴庭或地方法院,取決於索償金額的大小和案情的複雜性。
  2. 訴訟程序:在法院訴訟程序中,各方(包括索償人和被索償人)將會提交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並進行法庭辯論。法官將會根據證據和法律判斷案件的結果。
  3. 作供:在法庭訴訟中,索償人和其他相關證人可能需要作供,即在法庭上作證關於案件的相關事實。作供時需要誠實和準確地陳述事實,並回答律師或法官的問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訴訟程序通常會耗時和昂貴,因此在交通意外索償案件中,訴訟可能只是最後的解決方法。在訴訟之前,各方通常會嘗試透過協商或調解方式達成和解,以避免法院訴訟的時間和費用。

因此,是否需要上法庭打官司及作供,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與協議。在交通意外索償案件中,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和代表,可以幫助當事人了解他們的權益,並在解決案件時採取最合適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