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確實賦予了勞工處(Labour Department)一定的法定權力,以協助解決勞工和僱主之間的工傷問題。

根據《條例》第5條,當勞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勞工處有權介入調解並協助解決勞工和僱主之間的工傷問題。勞工處可以就工傷賠償事宜進行調解,協助勞工和僱主達成和解協議,包括有關賠償金額、支付方式、和解條款等事宜。

此外,勞工處還可以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並進行調解,以確定工傷事故的責任和賠償責任。勞工處也可以要求僱主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文件,以便進行調解和解決工傷問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勞工處的權力主要限於協助調解工傷問題,並不具備法律裁決或強制執行的權限。如果勞工和僱主無法就工傷問題達成協議,勞工處將無法進行強制執行或作出裁決。在這種情況下,勞工或僱主可能需要訴諸法律程序,例如向勞工事務處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工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