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的《時效條例》第7條,涉及人身傷害索償的申索時限為3年。這意味著,當事人必須在受傷害後的3年內提起訴訟或解決索償事宜,否則將失去在法院追求訴訟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傷害索償的申索時限是相對嚴格的,並且時效期限是根據受害人受傷害的日期計算的,而不是根據事故的發生日期計算的。因此,當事人應詳細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在申索時限內提起訴訟或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以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