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交通意外記錄)規例》(第374章) 第36條的規定,在香港發生交通意外時,必須向警方報告,除非:
- 意外只涉及物品損失,而沒有任何人受傷或死亡;
- 車輛之間發生輕微的碰撞,沒有任何人受傷或死亡,車輛也沒有受到損壞或者損壞很輕微,不需要拖車離開現場;
- 沒有人受傷或死亡,所有當事人均同意,並且已簽署書面協議,同意不報警。
如果違反規例第36條的規定而未報告交通意外,相關當事人可能會面對罰款和/或其他法律責任。因此,在發生交通意外時,為了自身權益和安全,建議盡快報警並聯絡專業人士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