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的《時效條例》第7條,涉及人身傷害索償的申索時限為3年。這意味著,當事人必須在受傷害後的3年內提起訴訟或解決索償事宜,否則將失去在法院追求訴訟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傷害索償的申索時限是相對嚴格的,並且時效期限是根據受害人受傷害的日期計算的,而不是根據事故的發生日期計算的。因此,當事人應詳細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確保在申索時限內提起訴訟或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 受害人(傷亡者):包括交通意外中受到傷害或損害的個人,例如車輛乘客、行人、騎自行車或摩托車的人等。
- 過世受害人的家屬:若因交通意外導致某人死亡,其家屬可能有權要求索償,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 未成年人:若交通意外中涉及未成年人(例如未滿18歲的兒童),其法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能有權要求索償。
需要注意的是,索償的資格和權利會受到香港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和規定,並且會根據具體情況和證據來進行確定。建議在進行交通意外索償時,尋求專業律師或法律顧問的協助,以確保合法合理的索償權益。
根據香港的法例,並不是每一宗交通意外索償案件都需要上法庭打官司及作供。實際上,大多數的交通意外索償案件都可以透過協商或調解的方式解決,而不需要進入法院。
根據香港的法例,當交通意外索償案件在法院進行訴訟時,一般會經歷以下程序:
- 上訴庭或地方法院:交通意外索償案件可能會提交給香港的上訴庭或地方法院,取決於索償金額的大小和案情的複雜性。
- 訴訟程序:在法院訴訟程序中,各方(包括索償人和被索償人)將會提交相關的證據和資料,並進行法庭辯論。法官將會根據證據和法律判斷案件的結果。
- 作供:在法庭訴訟中,索償人和其他相關證人可能需要作供,即在法庭上作證關於案件的相關事實。作供時需要誠實和準確地陳述事實,並回答律師或法官的問題。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訴訟程序通常會耗時和昂貴,因此在交通意外索償案件中,訴訟可能只是最後的解決方法。在訴訟之前,各方通常會嘗試透過協商或調解方式達成和解,以避免法院訴訟的時間和費用。
因此,是否需要上法庭打官司及作供,取決於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與協議。在交通意外索償案件中,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和代表,可以幫助當事人了解他們的權益,並在解決案件時採取最合適的方法。
根據《道路交通(交通意外記錄)規例》(第374章) 第36條的規定,在香港發生交通意外時,必須向警方報告,除非:
- 意外只涉及物品損失,而沒有任何人受傷或死亡;
- 車輛之間發生輕微的碰撞,沒有任何人受傷或死亡,車輛也沒有受到損壞或者損壞很輕微,不需要拖車離開現場;
- 沒有人受傷或死亡,所有當事人均同意,並且已簽署書面協議,同意不報警。
如果違反規例第36條的規定而未報告交通意外,相關當事人可能會面對罰款和/或其他法律責任。因此,在發生交通意外時,為了自身權益和安全,建議盡快報警並聯絡專業人士進行處理。
在香港,如果您在交通意外發生後離開了現場,但隨後才感到身體不適,仍然可以向相關人士提出索償申請,前提是必須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受傷與意外有關,例如及時就醫並取得醫生證明等。建議您在發生交通意外後及時就醫並儘快聯繫律師尋求協助。
在香港,《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確實賦予了勞工處(Labour Department)一定的法定權力,以協助解決勞工和僱主之間的工傷問題。
根據《條例》第5條,當勞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勞工處有權介入調解並協助解決勞工和僱主之間的工傷問題。勞工處可以就工傷賠償事宜進行調解,協助勞工和僱主達成和解協議,包括有關賠償金額、支付方式、和解條款等事宜。
此外,勞工處還可以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並進行調解,以確定工傷事故的責任和賠償責任。勞工處也可以要求僱主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文件,以便進行調解和解決工傷問題。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勞工處的權力主要限於協助調解工傷問題,並不具備法律裁決或強制執行的權限。如果勞工和僱主無法就工傷問題達成協議,勞工處將無法進行強制執行或作出裁決。在這種情況下,勞工或僱主可能需要訴諸法律程序,例如向勞工事務處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工傷問題。
是的,根據香港的法例,如果在交通意外中司機被洗脫了刑事責任,您仍然可以向司機提出民事索償。
在香港,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司機被洗脫了刑事責任意味著他在刑事法律上不承擔刑事指控和刑事懲罰,但這並不影響您在民事法律上尋求賠償的權利。
您可以根據香港的民事法律,向司機提出民事索償,尋求賠償您在交通意外中遭受的損失,包括醫療費用、損壞財物、薪資損失、精神痛苦等。您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和資料,以證明司機的過失或疏忽導致了您的損失。
即使司機被洗脫了刑事責任,這並不影響您在民事法律上尋求賠償的權利。您可以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包括律師或索償代理人,以幫助您向司機提出民事索償。